文 | 来源·成龙汽车网 雁城格格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到2010年7月10日。

  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由规定上升至条例,召回流程更加严谨,对主管部门和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划分更加明确,而且对缺陷产品召回力度空前加大,对违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处罚数额更具威慑性。然而对于产品的使用者即车主的利益兼顾较少,当然与2004年的规定相比还是有所进步的。

  征求意见稿中,仅第五条涉及到车主的损失赔偿。

  原文中:第五条 [召回主体]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厂家对缺陷产品免费维修即“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目前厂家的召回也是如此执行的。

  “承担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从字面理解,是要求生产者承担缺陷车召回的合理运输费用,但意思表述的非常的不具体,模糊其词。不知道是指厂商须承担用来维修的零部件的运输费用还是消费者的事故车的运输费用,或是车主的交通费用?还是说这一条根本就不涉及车主,是笔者理解错了?

  此次公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只是征求意见稿,相信相关部门届时能够更加的细化、具体。

  也希望《条例》能够更重视消费者的利益,在丰田全球召回时,我们感叹中国车主受到的待遇和美国车主迥异,人们以法律缺失自我安慰,如今,法律面临修订,为何还是不能顾及到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汽车存在缺陷出了事故的车,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价值肯定会缩水不少。说实在的,即使车主能从厂家那拿到一点误工费、交通费,也远远不能弥补汽车缺陷带来的潜在的生命危险。对消费者来说,要的只是个说法或者消费尊严。

  汽车召回意见稿:对拖延或拒绝召回的企业罚款金额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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