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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衡政通[2006]2号
 
  为优化城区交通秩序和城市客运经营环境,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打击非法营运,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上升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者,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二、禁止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违者,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三、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违者按《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按《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罚。

 

  五、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六、禁止摩托车7:30至20:00在解放大道通行。违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罚。

 

  七、禁止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违者,按《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八、机动车在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和不按规定在规定车道通行,按《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九、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十、驾驶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按《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十一、机动车不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上路行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扣留机动车,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十二、禁止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非法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违者,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予以处罚。

 

  十三、禁止县(市)班车及社会客运车辆在城区擅自设站设点从事城市客运业务,违者,按《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罚。

 

  十四、禁止县(市)班车及外地客运车辆在公共汽车站场停放和上下客,违者,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十五、上述规定由各城区政府和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所有机动车应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对有冲卡行为、拒不接受检查的,应对行为人依法从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在逃避检查中,造成自身伤亡的,责任自负;造成他人伤亡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应追究法律责任。对阻挠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制止,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本政府所发布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05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