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荆楚网 本站编辑
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者违规横穿道路,引发机动车辆猝不及防地避让,由此导致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肇事者该不该负刑责?今天早上听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正反方讨论这个话题,我没多思索脱口而出,应该负刑责!妻子也认为应该负刑责。说我“没多思索”,其实平时已经“有所思索”,并形成思维沉淀,变成意识。
人人都要走路。在“社会意义”上的走路,并非人人都知道该怎样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本该人人都要好好了解。而我却没有没有想到、也没有兴致去了解。直到妹妹家的孩子在本城市被汽车撞伤住院,为了弄清楚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我才好好研读了一番。才比较全面地了解自己该怎么走路行车。
广播讨论中的反方,强调行人不必负刑责的重要依据是,新的交通管理法规定,机动车和行人相撞,造成行人伤亡的,即使行人负全责,机动车驾驶员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且“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会得到道路上“行人优先”的规则。笔者认为,责任为零的机动车驾驶员赔偿伤亡行人损失的10%,只是出于道义和伦理,不是出于责任;另外“行人优先”不是“行人无规则”或者“行人违反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我们老百姓听到类似问题,随口作出自己的判断,也只是凭借自己局限的经验、经历、知识,以及“自以为是”的常识,去进行不必承担责任的判断,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一个日常话题。法律问题转变为日常话题不是可靠的。因为罪与非罪的判断,要比道德与非道德的判断,显得更加严肃,更加需要严谨。普通大众不是法律专家。记得法制建设之初,有人建议法律条款要简明扼要,便于大众掌握。可是,法律条款一旦简明扼要,弹性极大,自由裁量权极大,必然导致回退到“人治”。所以,罪与非罪的判断依据,必须细化到社会生活的千头万绪和方方面面。法律就是需要专家。
另一方面,如果亿万百姓众口一词所表现出来的意志,那么法律也不能对此无动于衷。这不仅是“法不外乎情”,而且更由于法律本身并非绝对公平,常是有待完善的,尤其是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很容易不适应新形势而显得滞后。许霆案便是众例之一。邓玉斌案也是如此。现在,强奸幼女罪是否合情合理,酒驾醉驾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条文和大众意志就有明显的分歧。
有些涉及大众权益的事情,虽然大众的具体“个别”没有话语权,可是大众却有自己的想法。例如,死刑该不该取消?有专家认为该取消;而我认为不该取消。因为社会基础文明的高度,在“敬畏生命、珍惜他人生命”上,还没有达到让绝大多数人感到安全的水平。同样,我为什么认为“行人或非机动车辆违规横穿道路引起车祸造成伤亡应该负刑责”?是因为我认为,人们还没有把别人的生命安全看得和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样重要。
道德没有解决的难题,法律一定要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