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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昨判处驾校和无教练资格的教练连带担责90%

  ■事发教练场,属生产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花花视界

  本案看台

  周某在汽车教练场内学车,身边没有教练随车指导,却发生一件不幸的事——由于驾车移库过程中欲踩刹车时却误踩油门,他把身边的学员撞伤了。伤者将周某、教练、驾校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一审法院判处学员周某担责10%,教练张某与其所挂靠的驾校育新公司连带担责90%。

  本报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张占甫

  2009年10月31日14时,厦门教练张某叫学员周某等人驾驶轿车在汽车教练场内学习移库,当时张某没有随车指导。然而,周某在驾车移库过程中欲踩刹车时却误踩到油门,导致轿车撞到身边的学员潘某,造成潘某受伤及车辆损害的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现场为汽车教练场,教练张某在学员学习移库过程中没有随车指导发生事故,属于道路以外事故。张某无教练员资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学员周某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潘某入住医院治疗64天。今年8月2日,经司法鉴定确定潘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附加一处10级,后期治疗费用尚需7404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和所有人为本案教练张某的,这车向平安保险投了交强险。

  法庭上,张某提交了一份收款收据,证明其因无驾驶培训资质而挂靠育新公司。

  根据事故情况,法院认为这起事故符合一般生产事故的构成要件,张某作为教练,其带领学员在相对封闭的汽车教练场内学习移库项目,属于教学、生产活动范畴。潘某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不妥,应当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故潘某及张某要求平安保险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学员在接受教学的过程中因操作上的过失造成对另一学员的不当侵害,当由学员所属的培训机构与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练承担法律后果,学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案中作为教练的张某明知学员初学驾驶技术,不具备独立驾驶与紧急处置能力,未随车指导,且无教练资格证书,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90%的责任;学员周某冒险训练,承担10%的责任。

  经审查,张某与育新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故法院判处驾校育新公司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赔偿91942元,周某则应赔偿8660元,但驳回潘某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