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网络来源 本站编辑
交通部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包括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等。
4.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所配备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等。从事不同级别的驾驶员培训,应当配备不同的车型。
- 友情链接
- 衡阳人才网 | 广州车展 | 车之道 | 常德汽车网 | 娄底汽车网 | 广州二手车 | 养车费用 | 衡阳房地产 | 衡阳全搜索 | 西安汽车报价 | 衡阳网 | 汕头汽车网 | 中原汽车网 | 绍兴汽车网 | 台州汽车网 | 宜宾汽车网 | 惠州汽车网 | 我要汽车网 | 造车网 | 衡阳县在线 | 岳阳汽车网 | 青岛汽车网 | 长沙车市 |
HYQCW.COM © 2009-2013 衡阳信和传媒有限公司 湘ICP备18013435号-1 法律顾问: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王仕斌律师 电话:18674785619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湘公网安备 43040802000034号
客服QQ:291429316,联系我们:07343457333 地址:市立新开发区立新九巷15号 微信购车群:
微信车友会:
关注我们:



客服QQ:291429316,联系我们:07343457333 地址:市立新开发区立新九巷15号 微信购车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