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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提交下列资料: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交管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可自行翻译,也可由翻译机构提供,须有翻译者签名或盖章);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办理地点:

  (1)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2)其他人员在申请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点击http://cgs.bjjtgl.gov.cn/chgs/fwzn/cgfs.htm查询)办理。详细手续、相关要求、考试类型请点击交管局网站—“警务公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