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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1日起,浙江省将全面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制度,也就是在浙江省注册的车辆在省内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在行为发生地或车辆注册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