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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办理注册登记:
   (一)进行环保和安全检验。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检验地点为:
    1、进口机动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2、国产汽车、挂车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属车管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3、京A号牌的国产普通摩托车任选盛华、学院路、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京A号牌的国产轻便摩托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检验;京B号牌的国产摩托车统一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在的车管站进行检验。
    4、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城八区的轮式自行机械,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属车管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检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远郊区县的,在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5、农用运输车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在车管站进行检验。
   (二)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按下列地点申请注册登记:
    1、进口机动车、公安车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特种车、京A号牌摩托车、使馆车、外籍机动车到车管所办理。
    2、城八区不予办理新增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注册登记。远郊区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专用机械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3、其他车辆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所属的车管分所办理。
   (三)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的资料为:
    1、《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机动车来历凭证;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5、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6、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和交费凭证;
    7、《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8、京A号牌摩托车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9、营运车辆的营运主管部门审批证明;
    10、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在京居住的外省市人员凭《北京市工作居(寄)住证》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寄)住证》可以申请9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的注册登记,但暂住地址为本市城八区的,不予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4、机动车销售发票有涂改的。
    5、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本市的。
    6、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7、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8、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9、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10、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11、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2、摩托车所有者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不予再注册新的摩托车。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1、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下各项机动车登记同)
    (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各国驻京使领馆和外国驻京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为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京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4)军人的身份证明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其本市住所地址的证明;
    (5)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人事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寄)住证》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寄)住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2、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第二、四联);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件;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3、住所的地址是指(以下各项机动车登记同):
    (1)单位住所的地址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记载的地址;
    (2)居民住所的地址为其《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或者《北京市工作居(寄)住证》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寄)住证》记载的地址;
    (3)军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记载的地址;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居留证件记载的地址。
    4、暂住地址为《北京市工作居(寄)住证》以及《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寄)住证》记载的地址。
    5、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