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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衡保联字(2010)1号
                                      

衡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效率,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骗赔案的发生,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保险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设立衡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以下简称快处快赔中心),该中心成立以后由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理赔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快处快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在本市城区及其行政辖区范围的道路上7:00至20:00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贰仟元以内的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

    第五条:快速处理方式分为二类。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二)执勤交通警察当场确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处理方式,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处置程序与要求

         (一)事故的确认与责任

   第七条: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采取摄像、拍照、证人证言文字记录或在地面标识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收集或保全事故相关证据,作为交通事故确认和责任划分的依据,同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二)当事人应当在《衡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上如实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和协议内容,签字后各持一份;若没有《确认书》的,则可用纸张签署协议,再到快处快赔中心补填《确认书》。填写确认书前当事人相互核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互相拨打对方所留号码。

   双方当事人在确认书上签字,便视为对记载的内容以及事故事实、成因无异议。

   (三)各自向保险公司设立的全国专用服务电话报案,报案后在二个小时以内驾车到快处快赔中心进行事故确认;若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快处快赔中心的,应征得承保公司的同意。
   (四)各方当事人一起驾车到快处快赔中心进行事故处理,由快处快赔中心交通警察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察看事故车辆的碰撞痕迹,对交通事故进行确认。
   第八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并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九条: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或出警指令,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按下列方式当场确认:
   (一)交通警察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二)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条: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符合快处快赔要求的道路交通事故,将运用“模糊责任”进行责任认定。即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共同责任二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交强险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单方财产损失超过贰千元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模糊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
   (四)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
   (五)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的车辆;
   (七)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的;
   (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提交确认书,或事故相关证据,或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不予确认。
   (二)定损 理赔
    第十五条:符合快处快赔要求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持《确认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到快处快赔中心处理并按以下方式理赔。
   (一)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定损理赔。

   (二)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共同定损理赔。
   第十六条:符合快处快赔要求的事故车辆由快处快赔中心承担理赔责任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
   第十七条: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不予赔偿。

   四、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或《确认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或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三)有一方当事人未及时赶到或不到快处快赔中心进行处理的;
   (四)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
   (五)其他情形。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车辆不是当地保险公司承保的,愿意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适用。
    第二十四条:对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以及肇事逃逸等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和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衡各财产保险公司,本办法颁布后新进入衡阳的财产保险公司亦应自觉遵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O一0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市道路    交通事故    快处快赔     办法  
报:  湖南省交通警察总队       湖南保监局          
送:  市交警支队各科室         高卫集团            
发:市交警支队城区各大队  各财产保险分(中支)公司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