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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通[2009]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摩托车在下列时段和路段通行:

(一)7302000,禁止摩托车在解放大道(解放大道静园路口—解放大道湘江路口)通行。

(二)8:30-11:3012:30-17:3018:30-21:00,禁止摩托车在湘江一桥、二桥、船山大道(湘江二桥至廖家湾铁路道口)、蒸阳南北路、蒸湘南北路、东风支路、东风北路通行。

二、禁止市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在以下区域行驶:

(一)西外环路(不含)以东、东风路以西、蒸水堤以南、大庆路以北的中心城区;

(二)蒸水大道以东、外环路(不含)以西、船山大道(不含)以南、322国道(不含)以北的开发新区

三、禁止摩托车在城区范围从事下列活动:

(一)参与公共客运活动;

(二)摩托车在通行路面乱行乱停乱放;

(三)安装使用摩托车晴雨伞。

四、对违法以上规定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对阻挠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制止,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0941日起执行,过去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