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站编辑01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充分发挥检验工作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安全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我市二OO九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二OO九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从元月四号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号结束,所有机动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按车辆注册登记相对应的月份进行年度检验,允许提前,但提前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检测范围
二OO九年元月四号以前入户的各类机动车辆且检验到期的都必须参加本年度检验,二OO九年元月四号以后注册登记入户的新机动车辆不参加本年度检验,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能参加检验,机动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三、检验程序与规定
1、车主到车辆检测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管办)外检窗口领取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表格,使用机动车专用拓印纸贴,对机动车车架号码(VIN码)进行拓印并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表上,经查验人员认定无误后加盖检测印章。
2、查验员对参加年度检验的机动车辆严格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车辆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对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不相符的车辆,暂时扣留,查明原因;除盗抢车辆外其他车辆应补办有关手续做到车证一致后才能年检放行;对发现假行驶证或行驶证副本签假章的一律暂扣其机动车辆和行驶证,交支队案件侦察大队进行处理。对车容不整、车况不好,擅自改变车辆构造的要先恢复原状或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年检。对检验过期和有意遮挡或污损车牌号码的要先处罚后检验。
3、对所有参加检验的汽车(含低速汽车、三轮汽车)都要配备消防灭火器、三角警示牌,车辆尾部喷印反光放大号(非营运性轿车型小客车除外),已经喷印的机动车因破损、残缺的要重新喷印。
4、对所有参加检验的货车(含低速汽车、三轮汽车等)应在车辆的侧面和后面安装防撞装置和粘贴符合要求的反光标识,侧面粘贴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得小于车长的50%。,货车和营运客运车辆车身喷涂广告不得遮挡驾驶员的视线和影响视野,不得在车门、车窗、前后挡风玻璃上喷涂广告。
5、城区和衡南县的各种汽车一律到松木塘检测站(地址:松木乡省总队考场内)检测;耒阳市的各种车辆由耒阳市机动车检测站负责检测。其它县、市7座(含)以上营运客车、挂车、吊车、矿山作业车、易燃易爆运输车辆和自重10吨以上货车一律到支队松木塘检测站检测,其它车辆由移动检测线进行检测(检测时间见附表二);检测合格的车辆经行管办领导签字盖章后到车管科签章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6、在外地从事运输的各种湘D车辆需要委托检验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到车管科办理异地检验手续,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异地委托手续。
7、为方便车主,优化地方经济环境,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提高年检率,对在偏远山区从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工程车辆、从事能源运输车辆、三轴以上和不能上平台检测的重型车辆、无动力挂车的检验先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行管办签注意见,经主管支队长审批后由行管办派移动检测线或便携式检测仪器上门进行严格检测。
8、各县(市)区的摩托车由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负责检测。
9、新车入户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总成改装改型;旧车转籍过户;延期报废车辆一律经平台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10、湘O、湘警、湘S车辆的年检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各单位组织到松木塘检测站上平台进行检测,经行管办审核盖章后车主到省交警总队车管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时间未办理检验签章的车辆一律按检验过期处罚和收费。
11、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求修复,再进行复检,直到检验合格,方可办理签章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2、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方。
四、检测规则
1、检验标准按国家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参检的车辆必须是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全,有效,车容车貌整洁;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参数与行驶证相符。
2、车辆报废按省交警总队湘公交车[2005]193号文件执行(机动车报废年限见附表一),对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车况较好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机械平台检验合格后,检验员、行管办和车管科领导签署意见,由支队主管领导审批。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延缓报废不用申请,经检验合格可批准延缓报废继续使用,但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不得延期使用,对特大、大型营运客车延缓报废原则上停办,特殊情况从严控制。
3、从事驾驶培训的教练车的报废标准按营运客车执行,使用年限为10年。
4、卧铺客车未撤消车顶行李架、未将卧铺布置改成为“1+
5、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和治理;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积极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车辆车速里程表进行检测,提高车辆在运行中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严把车辆保险关,机动车凡未购置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一律不予年检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五、电脑签章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
1、机动车年度检验全部实行微机电脑签章,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由车管科负责。车辆的安全性能检验由行管办负责(含在用车检验、新车入户检验、委托检验、改装、改型和延期报废检验),没有通过安全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签章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办理相关的车管业务。
2、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所管辖的摩托车、机动板车,由各大队负责年检并电脑签章,并建立台帐,年检表附贴收费发票,由各大队保存。
六、收费标准及方法
1、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63号文件精神,汽车上平台检测每辆收取检测费100元,移动检测线上门检测每辆收取检测费120元。
2、各县(市)含南岳区的摩托车检验收费由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负责,上平台检测每台收取检测费50元,人工检测的减半收取。
3、车辆检验超过规定检验周期的,按同类机动车第一次检验费加收100%,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每次按检测费的80%收取。
4、各县(市)含南岳区大队必须统一到支队行财科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支队收费专用章。不使用支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费用的车辆不予年检,支队车辆管理科凭盖有支队收费专用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签章(证件)。
5、支队按各大队检测收入的40%返还大队。
6、不在支队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检测收费的大队,支队将停办相关业务。
七、纪律和要求
1、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召开专业运输单位、安全联组、车属单位安全专干会议,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年检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确定专职人员抓好机动车年检工作的宣传发动,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定检测时间,确保检验任务。
2、各单位要把年度车辆检验工作纳入大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机动车的年检率要达到80%以上,年检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不能参加本年度的评先评奖。
3、全面开展业务公开阳光作业活动,增强车检工作透明度,公开年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为车属单位和广大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
4、车辆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全市交通民警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在执法中对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和未按规定将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的机动车辆均可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6、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车辆年检工作之便,搭车收费,推销产品,不准增加收费项目。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可直接向支队纪委监察室举报,投诉电话:8828702 8595311。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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