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站编辑01

        29日,上午召开的衡阳市各县市区协管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动员会上了解到,为了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扣留车辆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市出台了《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期间扣留车辆处理办法》。

       《办法》称 :扣留车辆属于市区范围内号牌,手续齐全,经其所在居委会、街道及派出所签注意见后,依法发放车辆。

        扣留车辆符合下列条件的,将依法予以收缴或强制报废:一、 查证为盗抢车辆的,依法予以收缴;二、扣留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三、所扣留的车辆为拼装车的,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四、扣留车辆手续不全,或者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收缴,并予以销毁。对驾驶前款二、三所列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处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查证为非法营运的,处不低于10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再次闯禁区的,依法从重查处。

        非衡阳市城区(不含南岳区),手续齐全的车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属地原则,车辆所有人到所在地县(市)区交警大队登记,由所在地交警、交通和建设部门到停车场统一领取被扣车辆。车辆所有人写出书面保证,并在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派出所签注意见后,由所在地交警、交通和建设部门依法发放车辆。县(市)区交警、交通和建设部门在依法发放车辆前,要建立责任制,确保被扣车辆依法有序发放。对聚众闹事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记者 胡亚华 段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