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站编辑01
让人搭乘“顺风车”,出事须担责
(衡阳晚报9月16日报导)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有车一族:允许他人搭乘顺风车应确保安全,切莫因“好心”办“坏事”
本报记者 刘晓飞
通 讯 员 杨秋桂 李小兵
本报讯 搭乘顺风车,乘客出了意外,司机要不要负责?雁峰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搭便车引发交通事故索赔的案件。
2009年10月,戴某搭乘为货主刘某运送瓷砖的拖拉机前往买方承揽劳务,后戴某乘坐的拖拉机因司机屈某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致戴某等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允许戴某搭便车,双方构成好意同乘,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一经允许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人安全送达义务,屈某在驾驶过程中应尽谨慎注意义务,确保安全行驶;但好意同乘(无偿)与普通的客运合同(有偿)存在一定区别,要求屈某与客运合同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承担同等义务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情理,故适当减轻屈某的赔偿责任。鉴于屈某虽未获利,但在交通事故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故酌情核定由屈某赔偿戴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该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广大有车一族,允许他人搭乘顺风车虽是出于好心,但应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切莫因“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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