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站编辑01

交通事故私了后,伤情变化该怎么办?

                         (衡阳晚报1015日报道)


 老百姓身边的法律  

【身边的涉法问题】张某在接送外孙回家路上与刘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碰撞右腿,当时感觉右脚疼痛,但并无大碍,在交警主持下便匆忙与刘某签下了赔偿500元的调解协议。但第二天,疼痛难忍的张某去医院照片时发现右脚存在骨折现象。经医院治疗,共花费3000多元医疗费用,经法医鉴定构成伤残。张某想知道,现在还能要求刘某或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吗? 

 【专家解答】张某右腿骨折,其骨折与刘某所驾驶的机动车事故有因果关系,刘某就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签订协议的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但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的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该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错误地认为右腿没有什么大碍,不会发生严重后果,而匆忙的签订调解协议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其签订调解协议与自己真实的意思是相违背的。因该起交通事故张某花费医疗费用,造成伤残应当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对张某造成较大的损失,该损失是远远不止500元的。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协议应当属于重大误解,张某可以与刘某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张某只能通过诉讼撤销该协议主张赔偿,同时,张某还可以向刘某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解答律师】李海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707348119  

【栏目执行】本报记者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