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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新车被撞坏,除了索赔维修费外,还能索赔车辆贬值损失吗?思明区法院日前宣判的这起案件,支持了宝马车主的诉求。

  2010年12月19日下午,小张开着母亲所有的小轿车,来到梧村长途汽车站地下车库。当时,车子不慎撞到了江先生停放在车库的宝马新车。交通部门当场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即,江先生将宝马车开到4S店维修,此后支出修理款项24978元。

  2011年6月,江先生将小张、小张母亲,以及小张母亲的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江先生诉称,他的宝马车购买不足4个月,行驶里程才2945公里,因此次事故不复完美无缺,其价值也比无事故车辆低。因此,他请求法庭判令,小张母子连带赔偿修理费24978元,以及车辆贬值损失(具体金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车辆贬值额为准),同时保险公司对修理费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 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小张母子辩称,他们不否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是江先生没有提供事故定损单,因此无法赔偿;他们不否认宝马车在4S店维修,也不否认修 理费的金额,也认可鉴定结论,但江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车辆维修的项目与保险公司定损的内容吻合,因此江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法院应驳回诉求。

  在审理期间,经江先生申请,法院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贬值损失计18861元。

  思明区法院认为,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江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小张的母亲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仅凭其是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宝马车的修理费用、贬值损失是否是小张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此,江先生提供了车辆维修清单以证明损失,小张若认为 维修超出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还认为,这辆宝马车购买仅4个月后即发生交通事故,客观上造成了车辆的贬值,小张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令小张赔偿江先生41839元,即包括贬值损失18861元。保险公司也支付江先生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