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华声在线 本站编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披露的一起非法发行案件显示,2005年,董欣冒用12名自然人的身份证,利用虚假验资报告,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将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800万元增至4000万元。其后,董欣与陕西明道启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合谋,以金园汽车部分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为名,以金园汽车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幌子,自2006年3月开始通过全国各地的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转让金园汽车股权,骗取投资者2700余人次购买股权2380多万股,涉案资金近6300万元,大部分被王可、董欣非法占有。2008年7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两名主犯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可无期徒刑、董欣有期徒刑10年。
集资诈骗
2006年,中国反洗钱监测机构在监控中发现,3月9日至22日期间,共86人在北京某银行向“西安市高新区金园汽车服务部”汇款,金额累计达488万元,且此类汇款业务每天以10~20笔的速度增长,部分汇款的附言里有“购买股权”字样。该机构随即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移送相关线索。公安部于同年4月底正式致函中国证监会,请证监会就金园汽车涉嫌非法发行股票一案进行调查核实。2006年5月上旬,证监会派员与陕西证监局共同对金园汽车进行调查,发现其涉嫌虚假出资、擅自发行股票并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根据掌握的相关证据,中国证监会正式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6年9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西安将犯罪嫌疑人董欣抓获归案。10月6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将董欣依法逮捕。10月11日,王可企图以旅游名义逃往澳门,在珠海市拱北海关被抓捕归案。12月3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王可依法逮捕。
双双获重刑
对于以上违法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行股票的名义欺骗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欣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董欣明知金园汽车注册资本由18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为虚假增资,包括刘某等人在内的股东均为挂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而仍然与明道启圣达成协议,签署虚假的公司宣传资料,欺骗社会公众,通过明道启圣在全国范围内转让公司虚假的股权,并占有股权转让款。也就是说,被告人董欣转让的大部分股权是并不存在的股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明显的。对被告人董欣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董欣在犯罪中实际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属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08年7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可无期徒刑、董欣有期徒刑10年。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