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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
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每辆    600元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    96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按自重每吨    96元 
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轮汽车按自重每吨    60元 
低速货车
摩托车每辆    120元 
    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    3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每吨    6元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