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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谷先生
发表时间:2010-03-11
投诉品牌:哈飞汽车-哈飞民意
投诉地区:桂林市-灵川县
一部哈飞民意新车,存在车身严重扭向行驶,左右轴距偏差高达20MM,前后轮迹错位40MM,在行驶过程中,方向盘发抖,行驶严重跑偏现象的新车.
事因:
我是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经过几年的辛勤劳作于2007年1月22日在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永业汽车城购买一台哈飞民意面包车(厂牌型号HFJ6391),谁知还没开三个月我就发现该车在转弯的时候车尾会发生明显侧滑现象,并且在行驶的时候经常发生往右跑偏的情况。至5月初期间经几次险情之后,我经过好友帮忙检测后惊讶的发现问题的症结居然是:车前后轮的左侧轮距为2470mm,右侧轮距为2490mm,左右轴距偏差高达20mm。而前后轮迹错位则达到40mm。我多次找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表示希望进行车辆维修,但均遭推脱。
他们都说车能用的,这是正常现象。在我强力要求及在车身张贴车辆状况要曝光时,2007年6月28日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桂林)负责人才联系到南宁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给我车进行维修。经过南宁来人的一番检查,当天就与我签订了维修协议书,表示经检查该车的底盘没有经碰撞;车前后轮轴有错位,左右轴距偏差20MM的状况,由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我免费更换车右后轮钢板弹簧的前支承座,并且向前移动15-18毫米重新进行定位焊接。并赔偿我2000元油耗误工费及更换二个后轮外胎,而且赠送我车做一次四轮定位检测的协议书。
然而当天在移动维修的过程中,由于技术原因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把支承座严重割伤后,还无法完整取下支承座。这时他们承诺会以航空快运从厂家发一套新的支承座来换下原有的支承座。至7月底当新的支承座拿到后,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技术人员却表示自己没有把握能够成功进行移动支承座焊接。由于近日我通过咨询相关汽修专家了解到汽车后轮支承座是汽车的重要部位,承受非常大的冲击力,而采用割下吊耳,移动吊耳焊接的方法修复汽车,是很难保证汽车高速行驶下的安全性的。再加上维修人员又说自己没有把握进行焊接,因此我心里七上八下,生怕这次维修不成功自己还要遭罪。所以我便要求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一份质量承诺书,承诺车在行驶之时如经改动的支承座如发生脱焊、开裂。那么所造成的损失他们应负的责任并且对切割焊接处终生保修。结果,这一合理要求被拒绝了。至使当天无法修车,往后几月中我向厂家多次发出20多封特快专递, 反映我车的状况及与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涉过程。要求厂家派专业人员来解决问题,并要求承诺修车质量保证, 可是统统没有结果本人欲哭无泪,向工商局315行政部门申诉,要求调解; 及无数次乞求他们修复车能正常使用并要求承诺质量保证,匀遭到他们无理拒绝.
由于调解无效,我无奈之下于07年12月11日将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我的车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车有质量问题为不合格产品。那么我就要求退车,并且赔偿我的损失15422元(其中给厂家寄信反映情况寄信费440元;买车后安装保险杠及贴膜5110元;误工费.油耗费等5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购置税等3872)。如果车符合国家标准,那么为厂家给我消除车严重跑偏现象,修复割伤的后轮吊耳,并担保吊耳在行车期间的安全。
本以为依靠法律的途径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可是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这一条坚辛的维权之路一走就是2年,而且最终结果更是如晴天霹雳般令我无法接受。2009年2月,一纸败诉的判决书发到了我手里。法院认为:原告(谷汉书)与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合同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合同签订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原告购车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经与经销商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原告所购车辆存在的题进行协商,并达成维修协议。但原告在领取补偿费2000元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原告;同时,根据原告要求对其所购买汽车前后两轮轴及底盘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裎中,由于原告不配合委托鉴定工作,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而终结本案鉴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车并赔偿经济损失4641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所购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可按2007年6月29日原告与广西哈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书约定的特定标准进行维修,亦可另案解决.
面对着法院的判决,我怎么也想不通法院在长达半年寻找鉴定单位的过程中,十多次电话通知我去询问及提交详细车辆状况,我有那一次未去请法院说明白。法院在08年7月份叫我去签字同意去做车质量鉴定时;我发现该鉴定的内容与我车存在质量缺陷关系不大,当时我就提出了异议:要求针对本车存在质量缺陷的项目上做鉴定;两个月后,法院未经我同意签字就终结了我做鉴定的合法维权途经。代理律师也退出代理;我自07年12月11号起诉至08年12月25号一审法院才开庭审理,而判决书侧在09年2月14号才通知我去拿回,在我提供的证据及众所周知的事实面前,就只凭被告(销售商)一面之词及另两个被告厂家,总经销的答辩状(厂家是销售商自已在08年1月申请法院追加为被告的)说他们的车是合格产品,并无质量问题的苍白的理由,而法院不以事实为根据就认定我在领取补偿费2000元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原告,这实在有点不明不白, 不合常理;我不服一审判决,即上诉至中院。o9年9月7号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汉书的上讼请求。维持原判
两年多时间,我的合法权益维权之路还是遥遥无期...望着我用省吃俭用辛勤劳动的血汗钱购买一部停开近两年还不能正常使用的新车在哭泣...¬怎么也想不通,在铁的证据面前我的维权之路怎走得如止坚难……何时是个头啊!我该怎么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