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衡阳汽车网 本站编辑10
    目前车险销售过程中惯用的“全险”概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险种。
    在销售过程中,保险代理人习惯把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笼统地介绍为全险。实际上任何一个保险产品都有自身保障的范围,即使买齐了所有的保险,仍然会有无法覆盖的风险,所以车险并不是越多越合适。
    北京市保监局曾接到过许多关于“全险”误导的咨询和投诉,其背后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投保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车险事故中,无责方一定要保存好全责方车牌号、车主手机号等重要信息。并且只有在全责方支付赔款之后,才能将修车发票交给全责方,避免交出事故证据却无法拿到赔款的现象。
    北京市保监局局长丁小燕在昨日保监会网站与网友进行车险理赔访谈时指出,目前保险销售过程中惯用的“全险”概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张轶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