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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人死车翻,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车主公司在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理赔。日前,无锡南长区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余元。

2010年8月,杨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遇宋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左前轮瘪气,导致车辆失控偏向路右,两车发生碰撞,越野车翻下路基,宋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宋某、杨某均不负事故责任。同年10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载明:杨某所属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一次性赔偿宋某及家属10万元。该笔款项当日支付完毕。

2012年8月,杨某所属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1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无责不赔”,10万元赔偿是对方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赔付的,并未经过保险公司认可,应由对方自行承担。

审理查明,2009年,杨某所属公司为该辆半挂牵引车及挂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约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第十二条实质上产生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法法理冲突,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属于免责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杨某所属公司保险金10万余元。

法官点评:《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无责不赔”该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