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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28日,在达茂旗S211公路上,一辆丰田霸道因后轴断裂翻车,导致车上武女士的父亲死亡。事后,交管部门直接判司机负全责,对后轴断裂毫无说法。武女士对此提出质疑,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今年12月24日,记者得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4年漫长等待,武女士终于迎来曙光。

  事件回放:司机竟被判全责

  2008年10月28日15时许,武女士的父母和司机开着一辆车型为VZJ95L-GKPEKV的丰田霸道行驶至达茂旗S211公路158公里处时,车辆后桥半轴突然断裂,导致车辆侧翻,司机和武女士的父亲死亡,母亲受伤。据悉,该车属于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司机是农行正式员工。随后,交警赶到现场,测量绘制事故车辆最后留下的轨迹图。2008年12月9日,交警部门在排除驾驶员酒后驾车因素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称:驾驶员在道路上由南向北以117.9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因对道路状况观察不够,在通过弯道时,车辆翻至道路东侧,造成两人死亡,车辆受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驾驶员的行为与该起事故有因果关系,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不负责任。

  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武女士提出质疑,并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字未提的轴断轮掉事实和轴断造成翻车的因果关系向上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2008年12月18日,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达《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决定书》。武女士坚持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背后,一定存在被忽略的重要原因,她对交管部门的认定持保留意见。

  第三方鉴定:机械故障引发意外

  2008年12月22日,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受武女士委托对事故车辆进行全面鉴定。该中心是经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册和登记的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其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该中心工作人员仔细分析了交管部门的勘查图、现场图、在道路上的制动痕迹和现场照片,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检查。12月29日,该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结果为:事故车辆转向系统、行驶制动系统工作正常,事故车辆后桥半轴符合在车辆行驶中自身突发断裂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翻滚动导致事故发生。也就是说,车轴断裂在前,事故发生在后。车祸是因机械故障(后半轴断裂)导致车辆失控而发生的。该鉴定结果表明,这是一起因机械故障引发的意外交通事故,与驾驶员没有任何关系。

  屡次上诉均被驳回

  第三方司法鉴定的结果,让武女士对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产生更大怀疑。2009年3月6日,武女士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车辆所属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履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对事故车辆申请证据保全。2009年4月14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9月7日,该院驳回武女士的诉讼请求。下达判决书称,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达茂旗大队的认定书有错误,本院不予采信。

  2009年10月28日,武女士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与丰田汽车销售商、进口商、丰田汽车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11月1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方在法庭上围绕责任主体的测定、事故原因、上诉人要求几项费用的依据这三大问题展开了辩论。武女士表示,在此次事故中,出事的丰田霸道车生产于2002年,虽然不在召回车辆范围之内,但事故车辆的型号VZJ95L-GKPEKV属于召回型号之一。此外,事故车辆是在1999年1月7日至2003年间生产的,是该生产期间内继福建丰田霸道翻车事故后,发生的又一起轴断翻车事故,丰田汽车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13日,武女士以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将丰田汽车公司告上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5日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正式审理此案。本案中,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认真合议后,最终裁定:本案的案由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产品生产者责任,而非产品质量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判断纠纷重重

  庭审中,原告及代理律师认为,这起离奇车祸的核心是受害人驾乘的这辆丰田霸道汽车存在缺陷,并由这种缺陷带来不合理的危险。也就是说,武女士父亲乘坐的这辆丰田霸道汽车是由于车辆后轴断裂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导致车毁人亡。

  丰田公司辩称,他们所生产的汽车是质量合格产品,车祸原因就是交管部门认定书中所说的车辆超速。原告律师就被告所说事故原因当庭答辩说,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中,超速指的是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路最高时速80公里/小时,其超速行为违反的是道路通行规则。而事故车辆的设计许可速度为200公里/小时,驾驶员的行驶速度并未超出车辆设计许可的速度范围。况且,交管部门认定117.9公里/小时的时速,在计算时,由于摩擦系数引用不当存在严重偏差。经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工程师重新计算,事故发生时的速度仅有80公里/小时左右。也就是说,丰田霸道车速度超出80公里/小时,后轴便发生断裂,明显是车的质量存在问题。

  武女士认为,福建中科、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两家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对车辆断轴与翻车之间的时间关系,以及车辆事故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事故形态的鉴定,做出断轴是造成事故直接原因的判断,充分证明事故车辆存在重大产品缺陷,给驾驶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就本案而言,驾驶员即使以交管部门认定的117公里/小时速度行驶也不会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额外负担和伤害。

  对此,丰田公司表示,他们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必须做出权威的司法鉴定或技术鉴定。原告代理律师反驳称,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能够举出的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明,仅仅是产品致人损害时的外在表现。

  就在武女士等待法院判决期间。12月17日,法院就被告丰田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一次庭外调解。丰田公司提出调解的条件是,判决丰田公司胜诉,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武女士当即拒绝了这一“不合逻辑、自相矛盾、欺人太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