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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主投诉,自己在沃尔沃某4S店遭遇多次延误提车,某总监不但不承认违约,甚至还把责任全部推脱给车主。

投诉编号QT98068

2015年6月6号车主与芜湖瑞杰豪骏4S店约定以33万元价格加送1万元装修购买15年生产的沃尔沃V60并且6月30号前到车交付,随后车主签订购车协议交付了5万元预付款。接近时候车主收到销售称由于要对汽车做检查或者调整,只能7月3号提车。提车那天突然接到销售通知由于缺少进口车关单不能提车,在接下来的电话沟通和见面协商中,销售几次推脱责任。

车主以协商条例与4S店进行协商退款,对方态度强硬并一直不给答复,4S店总监也同样不承认违约而已把责任全部推脱给车主。协商期间销售表示到货车辆是14年并非订车所说的15年,并且一再否认订车时双方约定的33万元车价跟1万元装修。

7月6号中午,车主再次与4S店进行退款协商,对方态度强硬甚至试图狡辩混淆违约情况。下午芜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方进行了约谈,4S店没有同意退款,甚至没有表示任何的诚意或补偿。

汽车投诉网接到车主投诉,第一时间反馈到厂家那边。汽车投诉网通过电话与车主取得联系,目前4S店对车主进行协商退款。

根据《新消法》规定,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所以4S店必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