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成龙汽车网 邓文毅

如何定罪?李刚是个怎样的人?

  笔者不知道该案还能不能被称为交通肇事。从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上看似乎符合: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但是,从刑事处罚上看,案犯受到的处罚让人愤愤不平: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李刚的儿子撞死了人,以后真的会老老实实的接受上述的处罚吗?我们不禁怀疑,如果副局长李刚平时能够执法为民、依法办事、正直无私,他的儿子会在致人以死之后叫嚣“我爹是李刚”吗?

  交通肇事罪是不是应该细化,列出一些恶劣、严重的罪刑区别对待?

  对于此案,还能以交通肇事罪认定吗?

  学校道路并非公共道路,是否适用于交通法?

  在此案的审理中,当地警方是不是应该避嫌,或者由异地审办?

  受害人家长很伤心,学校很亏心,李刚副局长很担心,李刚的领导或许很闹心,希望最后的结果千万不要让人民群众很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