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苏霓
风险提示不足 监管措施难规避另有投行人士指出,瑞银证券在比亚迪的招股说明书中对于风险提示也显得严重不足,若能及时对今年业绩情况作出明确提示,或能规避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若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能够对监管措施进行申辩。
在今年6月30日IPO之前,很多投资者迫切想知道比亚迪的一季度业绩,但以往准时公告季度业绩的比亚迪却迟迟未发一季报。在网上路演中,有投资者提出疑问及对业绩的担忧,对此,比亚迪财务总监兼董秘吴经胜解释称,此举仅为了保持A股和H股信息披露一致,所以暂时停止发布。
然而,定价募资完毕后,比亚迪一季报于上市前一天亮相,业绩同比大降84.35%证实了投资者此前的担忧。
而在比亚迪招股说明书中的“重大事项声明”中,仅模糊地表示,如果本集团未来汽车产品无法持续满足消费者需求,或未能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销售策略和渠道政策,将会影响本集团汽车业务的长期发展及盈利能力,整体业绩存在波动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中国汽车市场目前处于增速减慢的阶段,国内最大的汽车经销商庞大集团一登陆A股就遭遇破发。比亚迪上市即宣告业绩变脸,且在招股材料中风险提示不详,是对广大投资者的极度不负责任。作为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应该本着谨慎的态度,就企业情况与监管层进行沟通,视情况甚至应该暂缓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