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本站编辑
问:《通知》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
答: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商业车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还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一)强调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二)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的问题。《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四)解决社会关注及易引起纠纷的热点问题。《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