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本站编辑

  问: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确立了市场化导向,请介绍一下商业车险产品的开发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风险?

  答:《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车险经营将进入以管理升级为内涵的转型阶段。过去那种“跑马圈地”、不重视内控管理和产品及服务创新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发展的要求。保险公司只有坚持专业管理和数据基础两个关键点,不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内控执行力,加强成本控制和财务集中,才能适应新阶段的保险监管要求,才能在竞争中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设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对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内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规定了三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一是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二是《通知》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三是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具体条件包括: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通过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方面,为车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市场从单纯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转型。另一方面,《通知》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通过奖优罚劣的政策措施,鼓励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开发个性化产品及扩展责任,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商业车险保险保障的需要。

  (二)建立商业车险产品“退出”机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下列规定:一是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是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述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外,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