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站编辑
“汽车三包”正式施行进入了倒计时,然而从年初到现在,消费者和媒体的声音却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经销商抬高车价”、“退车几乎没有可能”、“故障零部件如何鉴定”、“维修车重新进入流通市场”等质疑喧嚣尘上。日前,由广州消费者委员会主办的“在路上·汽车消费大家谈”论坛上,各方专家除了对全新的“六感购车体验”进行了解读,同时也把目光对准了“汽车三包”的争议问题。!-sse>!-sse>
汽车三包与“消法”相抵触
一份由汽车投诉网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汽车投诉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要求赔偿”的车主投诉占比居首,达到38.45%,超过“要求维修”的诉求。由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施行的日渐临近,消费者对“赔”有了更加强烈的诉求。然而,广州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主任王月告诉记者,“"汽车三包"的某些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相抵触的。”
王月说,“汽车三包”中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累计超35日,或因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5次的,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提及零部件需要维修多少次才能退换的条款,这一规定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只和车企常年探讨,而没有消费者协会的参与就出台"汽车三包"政策,这是国家质检总局的一种失误,"汽车三包"先天存在不足。”广州工商局的陈军梅告诉记者,目前“汽车三包”规定中,所涉及的仍多是车辆维修、退换等“框架性”条例,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诉求”,“三包”并未过多涉及。
同时,在新政策配套措施中,曾经列入退换范围的电器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冷冻系统、燃油供给系统等,均被排除在退、换行列之外,且对于电动车产品的“三包”也无明确规定。“从目前出台的规定来看,"汽车三包"对消费者不利。如果不出台更为详尽的细则对模糊地带进行明确界定,这个政策真的没办法推行。”陈军梅说道。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元春说,即将施行的“汽车三包”只是国家质监部门制定的法规,如果消费者与车企打官司,法规只能作为审判参考,效力不大。建议我国政府出台《汽车消费法》,法律条款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有更强大的法律效力。“美国保障汽车买主的《柠檬法》可以作为成功案例供我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