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来源·衡阳汽车网 邓文毅
现在,召回增多并不是这些企业责任心增强了,其实不少车企依然在延续这样的套路。另外,有些人认为车主的维权意识太差。
笔者不这么看,在自己的车辆没有问题而其他车友的车出了问题的时候,没有遇到问题的车主当然不会一起去维权,这对他们来说是无谓的浪费成本,更重要的是法律不支持他们。车辆出了质量原因甚至车毁人亡的车主维权都举步维艰,何况是车辆情况良好的车主?
因此,首先我们不能指望车企的社会责任心突然爆发,主动的去味他生产的产品和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没办法指望车主超高的维权意识和车企硬撼,这种做法在车企以法律织成的幌子前不堪一击。因此,最重要的还是律法的森严和执行的到位。这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确保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什么时候能够实施并不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拖延或拒绝召回的企业罚款金额加大。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我们担心的是主管部门是否会责令车企召回,如何有效的监督车企召回并对没有履行义务的车企真正的实施处罚规定。
由规定上升至条例,召回流程更加严谨,对主管部门和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划分更加明确,而且对缺陷产品召回力度空前加大,对违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处罚数额更具威慑性,与2004年的规定相比还是有所进步的。然而对于产品的使用者即车主的利益兼顾较少。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只是征求意见稿,希望相关部门届时能够使之更加的完善、细化、具体。